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有明确的规定,规定有很多条,列举如下一些: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4、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5、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6、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8、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适用于什么产品?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源泉。
食品添加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人为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也包括天然物质;二是其加入食品中的目的是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三是食品添加剂用于何种食品、用量多少都是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紧紧围绕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两个原则展开,能有效保证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危害。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国际上先后组织成立了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和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集中研究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制定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性比较,从而促使食品添加剂逐步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总体原则遵循肯定列表制,只有列入目录中的物质才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本文重点介绍食品添加剂标准中几个表之间的相互关系、比例之和使用规定的理解以及具体使用中可能容易忽略的问题,并结合案例分析,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文所列表格名称请参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表A.1、表A.2、表A.3的相互关系理解
GB 2760(含最新通告)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GB 2760中没有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该食品中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的食品品种,不允许在该食品品种使用这种食品添加剂。
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如苯甲酸及其钠盐可在多品种食品中使用,但食品名称中不包括糕点,因此糕点不允许使用苯甲酸。
表A.2主要针对安全性较高的食品添加剂,是可在各类食品中(表A.3所列食品类别除外)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含义为按良好生产工艺条件加工食品,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表A.2涉及的食品添加剂共75个。
表A.3主要针对没什么工艺必要性的食品品种,相对表A.2,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的食品添加剂,除非在表A.1中明确规定至该细类食品类别。
表A.3和A.1的关系
举例说明——
葡萄酒(15.03.01)在表A.3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中,那么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能否在葡萄酒中使用?
三氯蔗糖依据表A.1,可用于发酵酒(15.03);查阅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发酵酒(15.03)包括葡萄酒(15.03.01),但依据A.3中所列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的食品添加剂,葡萄酒是不允许使用三氯蔗糖的。
果蔬汁(浆)(14.02.01)和浓缩果蔬汁(浆)(14.02.02)在表A.3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中,那么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在14.02.01和14.02.02能否使用?
山梨酸及其钾盐依据表A.1,可用于饮料类(14.0)(14.01包装饮用水外),最大使用量为0.5 g/kg,而浓缩果蔬汁(浆)(仅限食品工业用),最大使用量为2.0 g/kg;查阅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饮料类(14.0)大类包含果蔬汁(浆)(14.02.01)和浓缩果蔬汁(浆)(14.02.02),依据表A.3中所列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的食品添加剂,除非在表A.1中明确规定至该细类食品类别原则:果蔬汁(浆)(14.02.01)是不允许使用山梨酸的,但浓缩果蔬汁(浆)(仅限食品工业用)是允许使用山梨酸的。
归纳来说,在使用表A.1时,一定要兼顾表A.3中所列食品类别名单,如涉及食品明确细类在表A.1允许使用某种添加剂,那就可允许使用;但如果只是上级食品类别允许使用,该细类则不允许使用。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往往容易忽略表A.3和对应的规定。
表A.3和表A.2的关系
原则上,表A.3中的食品类别及其所有下级食品不能使用表A.2中的食品添加剂,除非在表A.1中另有规定。
举例说明——
果胶增稠剂能否用于生干面制品(06.03.02.02)?
生干面制品(06.03.02.02)在表A.3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而果胶作为增稠剂在表A.2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如不关联表A.1,会直接判定生干面制品(06.03.02.02)不允许使用果胶,但表A.1中果胶作为增稠剂可允许使用于生干面制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因此生干面制品(06.03.02.02)可使用果胶作为增稠剂。
归纳来说,在考察表A.2中所列食品添加剂能否在表A.3所例外食品中使用时,除看表A.3和A.2外,还要查找表A.1的规定。
关于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比例之和问题如何理解
附录A使用规定中,明确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针对该问题,首先明确,只针对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这三类,不包括甜味剂使用或其他相似情况;具有多种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不使用其着色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功能时,如亚硫酸钠作为漂白剂时,是不参与计算的;在两种或多种同功能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在某食品品种中都允许使用,并且混合使用时,才计算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在日常使用中,可能会忽略几个问题,一是只注意单个添加剂各自用量是否超过最大使用量,而未注意比例之和这个问题;二是可能会外延到其他类型添加剂,如甜味剂、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等,这表示对标准理解不到位;三是可能会把亚硝酸钠、亚硫酸盐等食品添加剂不作为防腐剂,而作为其他功能添加剂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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